化学化工与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量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2.26 09:22

  为落实《关于〈武汉理工大学各类岗位工作职责〉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14〕23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推动教师在理论与实践教学以外积极参与其他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规范教师参与理论与实践教学以外的人才培养工作效果的考核与评价。依据《关于开展本科教学教师工作量年度核算工作的通知》(校教字〔2015〕3号)的相关规定,学院特制定本科教学教师工作量实施方案。

  一、教师工作量的核定范围

  (1)本方案所指教师工作量指我院教学科研型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承担本科理论教学和实践实验教学任务以外参与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的工作量。原则上已计算本科教学工作量的相关工作,不计入教师工作量。

  (2)学院教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30个教师工作量。其中教师每年必须参加校内外组织的教学方法研讨或教学技能专题培训活动不少于6次。

  二、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学院教师工作量的核定范围与计算标准参考学校拟定的计算标准,具体内容见下表。

  类别

  工作内容

  计算标准

  备注

  专业建设

  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论证

  周期性修订60个

  年度调整完善30个

  专业负责人考核、认定与分配

  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调查与反馈改进

  30个/年

  专业负责人指定人承担(以调查报告为依据)

  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与实施

  30个/次

  专业负责人指定人承担(以规划文本依据)

  专业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60个/年

  专业负责人考核、认定与分配

  专业认证与评估的准备与组织工作

  60个/次

  专业负责人考核、认定与分配

  各类精品课程的建设与更新维护

  50个/年

  课程负责人考核、认定与分配

  课程建设(包括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编制与修订、教学内容更新、教学评价与改进等)

  5-10个/次/人

  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时数和任务量大小考核认定

  编写教材且正式出版

  30个/本

  (超过30万字,每增加1万字加1个工作量)

  由主编按照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分配

  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与实施

  30个/次

  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人承担(以规划文本依据)

  实验室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含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执行、实验室开放运行与管理)

  全校公共(含跨学院专业基础):60个/年

  专业基础:30个/年

  由实验室负责人考核、认定与分配

  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30个/年

  开发或改进实验仪器设备(软件)并使用

  30个/台套

  设计开发新实验项目并实际开设

  10个/项

  实践教学

  学校、学院各类本科实践教学基地、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工程教育中心等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国家级:50个/年

  省级:30个/年

  校(院)级:20个/年

  由基地挂靠单位考核分配

  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岗位细则制定

  30个/岗位

  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认定

  科研促进教学

  依托科研项目内容与研究成果更新教学内容

  10个/章节(实验项目)

  以教案、实验指导书为依据

  依托科研项目内容与研究成果研制开发或更新实验设备(软件)并投入使用

  30个/台套

  以课程安排表为依据

  依托科研项目组织并指导本科生开展创新研究训练

  10个/项

  项目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

  教学法研讨及教学技能专题培训

  参与学校、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和教学技能专题培训,以及教育部及其委托组织的正规专题培训等活动

  参与:2个/次

  主讲人:4个/次

  以活动记录和培训证书(回执、登记表)为依据

  导师制

  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

  10个/年

  以系(学院)工作安排为依据

  承担本科生选课指导工作

  10个/班·年

  以听课等方式指导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

  2个/次

  以听课记录为依据

  监考

  承担本校学生课程考试监考工作

  1个/场

  以监考安排与履行监考职责情况为依据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主持或参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

  省级:20个/项

  校级:10个/项

  项目负责人分配

  撰写教学研究相关论文并在核心期刊(人事处职称评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

  5个/篇

  见刊

  三、教师工作量的核算与管理

  (1)各系负责建立教师教学工作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依据。

  (2)教师工作量每年底核算一次,教师当年所从事工作必须当年认定,过期不补。

  (3)教师工作量的考核、评价、认定工作由教师所在各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汇总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4)教师工作量不计算酬金,完成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化学化工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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