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与生命科学学院公选课、重修、辅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6 08:55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项管理办法。

  一. 公选课管理条例

  1.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须按课程门类选修,同门类的课程只须修一门即可。

  2. 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或近似课程,否则不计学分。

  3. 提交学生在网上进行选课注册,选定课程以后要按时到堂听课,完成规定作业。

  4. 学生公选课考查(论文或作业)不得抄袭,不得网上下载,必须交手写稿。

  5. 担任公选课的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好教学任务,不能任意停课,调课,成绩按规定填写,按时向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提交成绩。

  6. 选修课的成绩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盖章后方可有效。

  7. 学生必须在第八学期之前修满公选课学分,第八学期选修公选课按重修对待。

  二. 重修管理条例:

  1. 重修课程范围:凡是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重修。

  2. 每学期结束后院教学办将各班学生学期成绩总汇统计交学工办一份,各班班级一份(由学工办代发),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下学期之后有序地进行重修。

  3. 院教学办在每学期结束后,开学前将本学院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和各门课程人数报教务处学籍科。

  4. 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班的课程重修,需在重修班重修的学生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报名,办理相关的手续。

  5. 同下年级重修的同学(称随堂重修的学生)在院教学办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安排(学生报名时间、地点、重修安排的任课教师、教室)学生可在网上院系通知上查找。院教学办同时通知各班班委。

  6. 重修考试:重修的学生一定要参加重修的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如遇重修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则以重修考试为主,正常考试课程可办理缓考手续。

  7. 为了保证重修教学质量,承担重修的教师对重修的学生要求不能放松,准确地给出重修成绩。

  三. 辅修成绩管理条例:

  1. 辅修分校内辅修和校外辅修。申请校外辅修的学生应在班上学习成绩优秀者,选修校内辅修的学生应是能够完成本专业的学分学习,才能选修其它专业的学习。

  2. 辅修学生在教务处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办理相关手续。

  3. 辅修成绩由院教学办保存并公布,成绩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学籍科。

 

  化学化工与生命科学学院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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