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1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等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家具、公房、图书资料、水电暖设施设备、消防监控系统等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物资资产,是开展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仪器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采购、建账、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实物与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长为全院资产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系国资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院内各部门、各实验室,应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资产领用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产,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效益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定和完善设备、低值品、家具、公房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登记管理。

第七条领用人应支持学校、学院的资产统计和清查工作,保证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提供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拖延上报并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建账

第八条购置(自制)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在采购前,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规范(试行)》(校国资字[2016]7号)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管理使用单位须组织验收小组及时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可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人员、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专家等担任。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赠送等)到货且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资产建账。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仪器设备领用人须为我院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其它人员须经申请审核后方可作为设备领用人。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登记需登录《武汉理工大学资产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经国资处初审,学院国资员复审后,打印验收单。完成“领用人”、“验收人”、“审核记账人”、“资产负责人”签字。将验收单第一联留至院国资员处,第二三联送至财务处,进行报账。各领用人应及时粘贴仪器设备标签,并定期查漏补缺。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第一次办理建账时按仪器设备主件建账,后续组件、配件按该仪器设备附件建账增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各系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清查时应核对实物,检查标签是否粘贴到位,做到账物相符。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学院进行院内调剂。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在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损毁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时,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前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院内调动时,应及时领用人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做好使用记录,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或院系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具体遵照《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规范(试行)》(校国资字[2016]8号)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管理人员需积极组织和落实维修,使其尽快恢复正常。参与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以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维修补贴。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捐赠等。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处置。仪器设备处置应避免浪费,不得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领用人组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方可报损报废。经国资处报损报废的审批,由国资处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或管理人因玩忽职守、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或私自丢弃仪器设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理工大学化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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