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11:00

一、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三、危险化学品实行学院、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实验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执行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麻醉药品、易爆、易制毒、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审批后,到公安部门、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使用人员经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七、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必须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八、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

九、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十、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品、剧毒品。

十一、危险化学品应在存储容器外加贴带有品名的标签,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存储容器较多时,可将盛有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个盒子内,并在盒子外加贴标签,用毕及时放回原处。不允许未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不允许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

十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十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十四、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必须执行“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十六、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

十七、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都要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关闭。

十八、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

十九、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二十、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学院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二十一、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有机溶剂类、氯族类、重金属类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

二十二、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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