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国家、地方以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实行学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院党政负责人与各系(中心)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系(中心)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各系(中心)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完成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组织制定并张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等,并张贴公示,并督促指导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任人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有和岗位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及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实验室及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 、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使用实验室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一条 对管控类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的申购,实行审批制度。申请人提交购买申请,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实验室负责任人同意,学院科研和行政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国资处审批。国资处审批材料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教职工个人私下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1、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气瓶需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按照《化生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规范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将应急联络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张贴在门口安全信息牌上醒目的位置,手机保持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瞒报实验室安全事故,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善,安全设施未定期检修和维护等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