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2.20 14:4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辅导员工作的定位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校“两个一流”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与职责

1.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服务,与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主动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地学生思想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学风建设

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区的实践活动。

(四)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团支部三位一体,以党支部(党小组)为核心的基层班级建设,加强和谐班集体的创建,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学生的学年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及发放,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生活园区的文化建设和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第三条  管理与考核

1.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和两级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领导和管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研究生工作部要做好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晋级等工作。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2.学校制定辅导员考核体系,完善辅导员考核办法,学院制定相应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由辅导员自评、学院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和学生考评四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分要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参考指标。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晋级、职称评聘、攻读学位、学习培训和奖惩等挂钩。

3.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学院授予“院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学校每学年在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校优秀辅导员”,并授予“武汉理工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4.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行政定级、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扣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项津贴的50%,其中对于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辅导员,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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