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生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其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学业奖学金比例仅用于确定全院奖学金指标总数,不划分到具体专业。
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设置
等 级 | 额 度 | 比 例 |
一 等 | 1.2万 | 20% |
二 等 | 1.0万 | 50% |
三 等 | 0.8万 | 30% |
二、参评范围
化生学院具有中国籍且纳入全国研招计划的具有参评资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委培、联培等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参加评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按一等奖学金资助。“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校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正常参评。
三、评审主体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每年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每年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委员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回避原则,即如存在与评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评定时间及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三、四年级学生定于每年9月根据上学年(考核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当前学年(不足一年时为剩余年限)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表现包括导师评价、课程学习、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四个方面。
参评学生根据以下公式确定总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总分分别对学术型博士、专业型博士进行全年级分专业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1)二年级学生评定一年级奖学金时:
总分 = 导师评价分(*0.3)+ 课程成绩(*0.1) + 学术成果分(*0.5) + 社会集体活动加分(*0.1)
(2)三年级学生评定二年级奖学金时:
总分 = 导师评价分(*0.3)+ 课程成绩(*0.05) + 学术成果分(*0.55) + 社会集体活动加分(*0.1)
(3)四年级学生评定三年级奖学金时:
总分 = 导师评价分(*0.3)+学术成果分(*0.6) + 社会集体活动加分(*0.1)
五、评定标准细则
(一)思想品德素质分数评定
1.思想品德素质由“导师评价分”构成。
分为A、B、C、D、E五档,分别记为100、95、90、85、80。其中A档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A档与B档之和不超过班级人数的40%(小数点舍弃取整)。
导师评价包括对研究生学习态度、科研道德、个人思想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思想品德素质不合格,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4)其它违反法律及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的评定
1.课程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课程平均学分绩=【∑(学位课成绩×学位课学分)+∑(选修课成绩×选修课学分)】/(∑学位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2.重修通过后的课程按实际考试有效得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因考试违纪有不及格学位课程;
(2)目前尚有不及格课程仍未补考或未重修合格的。
(三)学术科研加分的评定
1、学术论文加分(分区由学院及各系认定)
A类:一级学科顶级期刊(个人提名,院审核),40分/篇;
B类:中科院SCI一区收录或SSCI收录的期刊,30分/篇;
C类: 中科院SCI二区收录或国内期刊北大核心最新版前10%,20分/篇;
D类:中科院SCI三区或国内期刊北大核心最新版前20%,10分/篇;
E类:其他SCI收录及EI期刊,5分/篇;
F类:北大核心最新版,2分/篇。
2、专利加分
获得国际专利(限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授权加20分,申请上述国际专利有受理通知加10分(限1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15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受理申请通知加5分(限1篇)。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10分,获得软件著作权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受理申请通知加5分(限1篇)。
3、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营造更加浓郁的创新实践氛围。
国际竞赛一等奖团队(个人)、全国竞赛一等奖团队(个人),每项加分45分;
全国竞赛二等奖团队(个人),每项加35分;
全国竞赛三等奖团队及(个人)国际竞赛二等奖团队(个人),省级竞赛一等奖团队(个人),每项加25分;
省级竞赛二等奖团队(个人),每项加20分;
省级竞赛三等奖团队(个人),每项加15分;
其中,团队获奖按排序加分。排序前两名按标准分加分,三至五名按50%标准分加分,六名以后按25%标准分加分。【高水平竞赛的认定依照学校研究生院高水平竞赛目录】
4、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论文必须在研究生阶段发表并正式见刊,以有DOI编号为准。专利、软件著作权必须为研究生阶段申请或授权。高水平学科竞赛以研究生院认定的竞赛目录为准。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高水平学科竞赛时间的认定:前一学年的9月1日至本学年的8月31日。学术科研加分仅限当前学年一次性加分。
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申请)第一单位必须为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且导师为通讯作者按标准加分,研究生论文为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按60%标准分加分;研究生与其他人为共一作时,具体加分由导师认定(每人加分不得超过60%,加分总和应为100%)。
研究生为专利第一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第一著作人)或者研究生为专利第二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第二著作人)且导师为第一的,均按标准分加分。
(四)社会集体活动加分评定(60分)
1、活动参与分(满分20分)
(1)学术类:学校和本院组织的各类讲座,每一场计0.5分,最高记5分。
(2)文化活动类:辩论赛、学术交流、模拟招聘、元旦晚会、趣味运动会等文化类活动,每参加一次计0.5分,最高记8分。
(3)志愿服务类:包括校、院级及以上各类活动的后勤保障等工作。一次记0.5分,最高记7分;学生组织干部参与活动组织工作的不加志愿活动分。(1-2小时算1次志愿活动分、3-4小时算2次志愿活动分、5-6小时算3次志愿活动加分、以此类推)
2、非学科竞赛类活动获奖加分(满分30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6、24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3、21分;校级前八名分别加18、17、16、15、14、13、12、10分(仅限校运动会),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4、12分;院级前三分别加14、13、12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积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或同项目获多个奖项只计最高分;比赛若为更高级比赛选拔队员而设立,队员必须参加更高级比赛才可获得活动获奖加分;团体项目主力队员按标准分加分,非主力队员按50%加分,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由研究生会、研科协认定;优秀奖、最佳人气奖等不加分。
3、社会工作加分(满分15分)
社会工作职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达标 |
1、院研会研科协主席团;校研会研科协正副部长 | 10 | 8 | 6 | 0 |
2、院研会研科协正副部长;班长、党支书;校研会(含研之声新媒体运营中心)研科协成员 | 8 | 7 | 5 | 0 |
3、院研会研科协成员;班委会、党支部成员;创新实践中心 | 6 | 5 | 4 | 0 |
备注:校研会、研科协主席团成员加分标准为15分、12分、10分;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住楼辅导员由学工部考核、按院研会主席团加分;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加分标准为6、4、2分;研宿管会(楼长优秀5分、层长优秀4分)讲师团加分由学校、学院共同裁量;同时担任几项职务只取最高分;担任上述干部满一学年,按标准分加分;不满一学年但大于一学期的,按前后两职务标准分之和的50%加分;新晋职务不满一学期的按原职务标准分加分;主动辞职或因为工作不称职被免职的不予加分;社会工作加分等级由研究生辅导员最终考核,优秀等级不超过80%。
社会实践: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三下乡”或“返家乡”等 即暑期社会实践 “武汉理工大学团委”——“第二课堂” 认证为准 完成可加两分 |
4、荣誉表彰(满分20分)
获国家级(含部委)荣誉表彰一次计15分,省级荣誉表彰一次计13分,校级荣誉表彰一次计12分(校党委盖章),获其他校级荣誉、院级荣誉或通报表扬的一次计10分(研究生院、校团委、院学工办及其他需要认定的盖章)。
5、实验室安全得分(满分10分)
按照《化生学院研究生实验室安全管理评分细则》实施。
6、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
(1)博士生一年级学生社会集体活动次数少于2次的;
(2)博士生二年级学生参加社会集体活动次数不足1次的;
(3)一学年内,未向辅导员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达12学时以上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
7、社会集体活动加分中存在争议加分须由学院审议认定。
六、评定说明
1)学院制定评审细则。学院按照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于每年1 月前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2)学生申报和学院初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学院评审并公示拟获奖名单。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博士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在学院公示阶段以实名方式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本评定细则释义适用于2023年起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