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研究生激励机制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如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3、按当年培养计划未修满所有学分者;
4、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5、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6、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由评委会认定的不参评理由合理);
7、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8、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9、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于特别优秀,并且达到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直博生,可以直接以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三、评审组织
(一)理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学部评审工作。学部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设在学部中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学金申请及申报材料的收取和初审。
(二)学部学术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如存在与评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评审条件
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应满足一下条件:
(一)本学年综合测评德育评分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本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二年级研究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研究生一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三年级研究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研究生二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若研究生二年级无课程成绩可不计算。
(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学术奖励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或创作与作品奖励1项及以上;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3、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排名前5%的TOP期刊(SCI收录)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者在中国科学院发布的SCI期刊分区目录1区、2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中国科学院发布的JCR期刊分区目录1区、2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截止评奖学年的8月31日,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署名认定: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本人为第二作者;若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学生,该文章只可作为其中1人学术成果申报,具体由学生导师决定;多人共同一作的学术成果,只能作为排名最前的学生的学术成果申报。
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或本校的联合培养基地,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学术成果发表见刊时间是指网上发表(SCI有doi号)的时间。在 <nature><science><cell>子刊上发表论文,若该期刊尚未分区,只要有中科院JCR检索报告,可认定为一区论文。授权专利作为成果申报各项奖助学金,以授权时间为准,专利申请时间不影响学生申报。
本学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在参加下一学年度的申报时不再使用。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评定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其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及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到学部中相应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推荐。
(三)各学院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及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到学部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学部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本学部推荐获奖博士研究生名单,并将推荐获奖博士研究生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学校。校党委研工部组织校外专家根据各学部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后,将博士研究生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六、注意事项
(一)研究生所提供的各项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当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理学部学术委员会具有最终解释权。